租到惡房客,房東怎麼辦? 租賃專約草案中有關「租霸下車條款」的思考
租到惡房客,房東怎麼辦? 租賃專約草案中有關「租霸下車條款」的思考

常常聽到有房東在臉書社團上求救,租到欠繳房租好幾個月的房客,一直跟房客催繳,房客不但置之不理,還封鎖了房東的電話、line,讓房東求助無門,眼看著每個月的房貸一直來,沒有了租金收入,工作壓力又大,不知道該怎麼辦!

還有一些房客,在租屋處不斷製造噪音、髒亂,鄰居不斷投訴,再三告知房客請其改善,房客卻置之不理…

房東怎麼才能合法地請房客解約搬家?

一、房東常見困境

常見租客問題

  • 房客惡意欠租
    需達 2 個月以上欠租,房東才能主張終止契約
  • 妨害安寧 / 違反公序良俗
    房東需蒐證(報警紀錄、鄰居陳述),再透過法院訴訟請求退租
  • 從事非法活動(如毒品、詐騙)
    須報警,並等刑事案件進展,房東往往要同時提民事訴訟

驅離不易

  • 即使房客惡意欠租,房東也不能私自換鎖、斷水斷電、丟棄房客物品,否則可能觸法(妨害自由、毀損、強制罪)。
  • 許多房客熟悉法律漏洞,藉此拖延。

訴訟曠日廢時

  • 房東要透過法院「民事訴訟」或「支付命令」來追討租金,或透過「房屋返還訴訟」請求搬離,往往需要數月到一年以上。
  • 在訴訟期間,房東無法收租,還要承擔貸款或管理費。

執行難度高

  • 即便法院判決房客敗訴,房客若拒不搬離,仍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,過程可能再拖數月。
  • 執行時若房客財產不足,追討租金常淪為「紙上勝利」。

實務上社會觀感壓力

  • 警方通常不會直接介入民事糾紛,常建議走司法程序。
  • 房客可能以弱勢名義引發輿論壓力,房東擔心形象受損。

二、房東的合法處理程序

支付命令(追討欠租)

  • 向法院聲請「支付命令」,若房客未在 20 日內提出異議,命令確定,即可聲請強制執行(如扣押薪資、存款)。

提起民事訴訟(要求搬遷還屋)

  • 依《民法》第 440 條及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》,若房客惡意欠租達 2 個月以上、違反契約條款、妨害秩序或從事違法行為,房東得終止契約並訴請返還房屋。

假處分(防止繼續佔用)

  • 房東可申請「假處分」,請法院先命房客不得繼續占有或阻擋房東收回,避免訴訟結束後房屋已被破壞或拖延太久。

強制執行(法院協助驅離)

  • 判決或支付命令確定後,房東可申請法院執行,法警會到場,將房客及其物品移出,交還房屋。

三、唯一可以加快拿回房子的方法:租約公證

法院實務

  • 過去法院在判斷欠租是否「達兩個月租額」時,有時會扣除押金(或其他擔保/保證金、押金等)後計算;即使租客欠租三個月,若押金可抵扣部分,剩餘未付部分未達兩個月租額,法院仍可能不認定房東有權合法終止契約。
  • 房東若要終止租約,除了法定事由外,必須遵守程序:催告/通知、法院判決或訴訟程序等,每個程序都有一定的要求作法,也需要數周到數個月的時間去執行。

但租約若經公證,房東不須訴訟就能要求法院強制執行

查看案例說明…

若租約經公證,在契約終止後租客仍拒絕遷離,房東可「憑公證契約逕送強制執行」。也就是說,省略或簡化法院訴訟程序,在某些條件下可以較快仲裁或執行。

上面這段話有一個重點,「在契約終止後租客仍拒絕遷離」,也就是說還是要等你與房客的租賃契約到期,你才能進行強制執行,所以,租約公證有比較好嗎?當然有,至少房東不需再為了要把被租霸強佔的房子拿回來而告上法院,可以省下法院訴訟的時間(6個月-12個月),也就是說,如果租約未經公證,房東需透過法院訴訟、判決,再用強制執行程序才能要求租客搬遷,這流程通常耗時、費用高。

總之,現在的制度中房東是有終止租約與收回房屋的法律途徑,但門檻與程序設計比較重,偏重於保障租客尤其是經濟弱勢者的居住安全與基本權利。

實務上,您如果將房子交給包租代管業者管理,遇到不良租客的機率也會大為降低。

四、最近內政部提議修改的租賃專法草案中,有關「租霸下車條款」對房東是否有幫助?

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…

新草案中「租霸下車條款」的內容與特色

1.當租客有惡意欠租、妨礙安寧秩序、從事非法活動等行為時,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。

2.若租約經公證,在契約終止後租客仍拒絕遷離,房東可「憑公證契約逕送強制執行」。也就是說,省略或簡化法院訴訟程序,在某些條件下可以較快仲裁或執行。

3.在惡意欠租方面,有累計標準:例如一年內累計遲付租金達三次、且經房東催告仍未全額繳清,算作惡意欠租之情形。

修法旨在將租賃專法與公證法現行規定更加接軌,使規範在租屋市場中真正可執行,而不是紙上談兵。

但是,

新法明確把「妨礙安寧」與「從事非法活動」列為可提前終止契約的事由;並加入累計遲付/嚴重惡意欠租的情形。但是,此條件的標準怎麼認定?如何認定?這裏還有很大的疑問。而且,若未經公證,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,這裏的執行程序又回到了原點,房東是不是還要走法院訴訟的程序才能拿回房子及自身的權益?

對於願意將租約公證的房東,這個草案卻是絕對有利的,不用等到租約到期就能因符合上述中止合約的條件,申請強制執行把租霸房客趕走,這是一大進步,但目前完整法規尚未明朗,還不知道未來實務上如何進行。草案恐怕需要進一步清楚化各種事由的認定標準與程序,以保障房東與租客雙方。

總體來看,「租霸下車條款」是對房東權益的一個重要加強與制度化,有可能縮短審判與搬遷的周期、降低房東的損失,也使租屋市場中惡意欠租或違法使用房屋的問題能夠更快得到處理。這對許多房東來說是可喜的進步。

五、結論

租到惡房客是台灣眾多房東心中最難擺脫的惡夢,但是把房子空在那裏,又有諸多的問題,首先就是您的資產變成負資產,房子會自然老舊,本來就要有人長住,有破損有問題就要修繕,沒有租人,除了收不到租金,每年還有房屋稅、土地稅要繳。缺乏修繕,房子變得老舊破,也是一件很可惜的事。

所以如何避免將房子租給不良的房客,是從篩選租客這個階段就要做起,有好的篩選,可以避掉後面的問題,好房客也會善待房子,不用怕房子最後收回來時,又破又舊。

同時我是非常建議房東將租賃合約進行公證,公證程序除了要花一點錢,還要雙方配合在上班時間去公證處所進行(詳細程序可以問我),而且公證後,您就必須如實在每年所得稅申報時將租賃所得呈報(政府正在用各種法查房東的出租稅,好公民還是合法報稅的好)。雖然如些,公證可以得到的好處還是遠大於不公證的,只要遇到一次惡房客,減少的大量折騰,就會讓您感謝您有辦理租約公證程序!

有任何關於出租房子的問題請聯絡我: 汐止阿榮 0938018345或加我的line(id 同電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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